住宿條約

適用範圍

本渡假村和住宿客人之間締結的住宿契約以及相關契約的簽定將基於本條約規定。本條約中未作規定的事項,將依照法令(指法律或基於法律的文本。以下相同。)及已確立的一般慣例而定。

當本渡假村在不違反法令等及已確立的一般慣例的範圍內承接特別契約時,可以不受前項條約的約束、對該特別契約作另行處理。

住宿契約的申請

向本渡假村申請住宿契約時,請提供下列資料:

  1. 住宿客人代表的姓名、住址、聯繫電話
  2. 投宿日、住宿天數、投宿人數、性別、年齡層區分(大人、小學生、幼兒)以及預定到達時間。
  3. 其他本渡假村需求的資料。

如果住宿超過前項第2點提及的住宿天數、客人仍然有意要繼續住宿的話,本渡假村將從提出申請時刻開始,作為新的契約申請來處理。

住宿契約的成立

住宿契約從本渡假村同意了前條申請之日開始生效。但是,若證實其中含有未經本渡假村同意之事項,便不受此項之約束。

住宿契約的所有權屬於申請者和本渡假村,如果未經本渡假村的同意轉讓給第三者的話,該住宿契約當作無效。

本渡假村可以根據旅館業法(昭和23(1948)年法律第138號)第4條之2第1項的規定,要求想要住宿的客人給予協助。

住宿契約締結的拒絕

如果有下列情況,本渡假村將拒絕簽訂住宿契約。但是,本項並不意味著本渡假村在旅館業法第5條所述情況以外的情況下可能拒絕住宿。

  1. 住宿的申請不基於本條款的時候。
  2. 由於客滿無法提供客房的時候。
  3. 確定要求住宿的客人有違犯法令規定、共公秩序或破壞良好風俗的行為的可能性的時候。
  4. 申請住宿的客人,被確定屬於以下範圍時。
    1. 屬於以防止暴力團成員違法行為為目的的法律(平成3年法律第77號)第2條第2號所規定之暴力團(以下稱「暴力團」。)、同第2條第6號所規定之暴力團成員(以下稱「暴力團成員」。)、暴力團預備成員、暴力團關係者及其他反社會勢力時
    2. 屬於暴力團或暴力團成員活動的支持贊助法人或其他有關團體時
    3. 自身為法人,而其中有員工屬於暴力團成員時
  5. 申請住宿的客人做出明顯影響、干擾其他顧客的言行時。
  6. 申請住宿的客人屬於旅館業法第4條之2第1項第2款所規定的特定傳染病患者等(以下稱為“特定傳染病患者等”)時。
  7. 住宿客人的要求超越了合理的範圍的時候(申請住宿的客人依據有關推進消除以殘疾為理由的歧視的法律(平成25(2013)年法律第65號。以下稱為“消除殘疾人歧視法”。)第7條第2項或者第8條第2項的規定,要求消除社會障礙的情況除外。)。
  8. 對於本渡假村來說,為申請住宿的客人提供服務的負擔過重,且有可能嚴重妨礙對其他住宿客人提供住宿相關服務時,重覆旅館業法實施規則第5條之6規定的情況時。
  9. 由於天災事故,設施發生故障、以及業務上不得已的理由,無法接受投宿的時候。
  10. 涉及 都道府縣 條例第 條規定的時候。

住宿客人的契約解除權

住宿客人有權向本渡假村提出要求解除住宿契約。

由於住宿客人本身的責任、要求解除全部或一部分住宿契約時,本渡假村將按附表1酌情收取違約金。

如果預定投宿日的下午8點,客人還未到達,而且沒有任何聯絡(預定到達時間事先註明為下午6點的話,便是2小時晚點)的場合,本渡假村將認爲該客人解除了住宿契約、並以此處理。

如果本渡假村依據前條不接受住宿合約的簽訂,申請住宿的客人可以要求本渡假村說明其理由。

本渡假村的契約解除權

本渡休假村有權在下列情況下解除住宿契約。但是,本項並不意味著本渡假村在旅館業法第5條所述情況以外的情況下可能拒絕住宿。

  1. 確定住宿的客人有違犯法令規定、共公秩序或破壞良好風俗的行為的可能性的時候,或查明已經客人犯有上述行為的時候。
  2. 申請住宿的客人,被確定屬於以下範圍時。
    1. 為暴力團、暴力團成員、暴力團預備成員、暴力團關係者及其他反社會勢力時
    2. 屬於暴力團或暴力團成員活動的支持贊助法人或其他有關團體時
    3. 自身為法人,而其中有員工屬於暴力團成員時
  3. 住宿的客人做出明顯影響、干擾其他顧客的言行時。
  4. 住宿的客人屬於特定傳染病患者時。
  5. 暴力強迫要求提供住宿,或所提要求非合理範圍內時(住宿客人依據消除殘疾人歧視法第7條第2項或第8條第2項的規定,要求消除社會障礙的情況除外。)。
  6. 對於本渡假村來說,為住宿的客人提供服務的負擔過重,且有可能嚴重妨礙對其他住宿客人提供住宿相關服務時,重覆旅館業法實施規則第5條之6規定的情況時。
  7. 由於天災事故,設施發生故障、以及業務上不得已的理由,無法接受投宿的時候。
  8. 涉及 都道府縣 條例第 條規定的時候。
  9. 客人在指定場所以外吸煙,或拿消防用設備、其他館內設備等惡作劇,觸犯其他本渡假村的使用規則中規定禁止的事項(限於預防火災的必要事項)的時候。

當本渡假村按照前項的規定解除住宿契約的時候,不收取客人尚未接受的投宿服務等的費用。

依據前條解除了住宿合約時,住宿客人可以要求本渡假村說明其理由。

住宿登記

請住宿客人於投宿日當天,在本渡假村服務櫃台辦理登記下列事項。

  1. 住宿客人的姓名、住址、電話號碼
  2. 住宿天數、人數、年齡層區分(大人,小學生,幼兒)
  3. 其他本渡假村認為需要的事項

在日本國內沒有住址的外國人,將拿其護照做複印。

如果住宿客人要用優惠券、信用卡等代替現金來支付第11條提及的費用的話,請在前項登記的時候預先出示。

客房的使用時間

本渡休假村的客房的使用時間是,從15點到第二天上午10點。但如果是連續投宿的話,除了到達日和出發日以外,可以整天使用。

儘管有前項的規定,本渡假村也可根據需要,破例允許前項的規定時間以外的客房的使用。該當情況,將根據規定收取超時費用。

使用規則的遵守

住宿客人在本渡假村內必須遵守本渡假村制定並揭示在館內的使用規則。

營業時間

本渡假村的主要設施等的營業時間如下。但是,根據情況有時候會更改。

  1. 服務櫃台   7:00 a.m. ~ 9:00 p.m.
  2. 餐廳
     晚餐    6:00 p.m. ~ 8:00 p.m.
     早餐    7:30 a.m. ~ 9:00 a.m.
     午餐    11:30 a.m. ~ 1:30 p.m.
  3. 大浴場    3:00 p.m. ~ 0:00 a.m. / 5:00 a.m. ~ 9:00 a.m.
  4. 販賣部    7:30 a.m. ~ 8:30 p.m.
  5. 咖啡廳   8:00 a.m. ~ 8:00 p.m.
  6. 宴會廳(宴會) ~ 8:00 p.m.
  7. 正門等的上鎖  10:00 p.m.

費用的支付

住宿客人應該支付的住宿費用等的明細及計算方法根據附表2計算。

關於前項的住宿費用等的支付,請在退房時、或者本渡假村請求付款時,用現金或者信用卡、以及經本渡假村認可的優惠券付款。

當本渡假村向住宿客人提供了可以使用的客房以後,客人卻任意沒有住宿,也將收取住宿費用。

本渡假村的責任

本渡假村在履行住宿契約及相關契約的過程中、或者由於不履行契約,給住宿客人帶來損失的話,將對該損失作賠償。但是,事由的原因不屬本渡假村的責任時例外。

本渡假村擁有消防機關根據防火對象物定期檢點報告制度頒發的認定證書等。為預防萬一,也有加入旅館賠償責任保險。

無法提供約定的客房時的對策

本渡假村不能提供已簽訂契約的客房時,將在獲取住宿客人的了解的前提下,盡可能地幫助尋找同樣條件的其他投宿設施。

如果按前項的規定作了努力后,仍然不能解決問題的時候,本渡假村將對住宿客人支付與違約金額相當的補償金。該補償費即為損失賠償費。但是,無法提供客房的原因不屬本渡假村的責任時例外。

寄存物等的管理

住宿客人寄存在服務櫃台的物品或現金等貴重物品,如果發生丟失、損毀等損失,除非是不可抗力的原因,本渡假村將對該損失作賠償。但是,如果在辦理寄存手續時,本渡假村有要求申告寄存物品的種類及價格、而住宿客人未作申告的話,一旦發生丟失、損毀等損失,本渡假村只作上限15萬日元的賠償。

對於住宿客人帶來的物品、或者未寄存到服務櫃台的現金及貴重物品,如果是本渡假村的故意或過失造成了毀損等損失的時候,本渡假村將對該損失作賠償。但是,如果住宿客人沒有預先申告其種類及價格的話,本渡假村將只作上限15萬日元的賠償。

住宿客人的隨身行李及攜帶品的保管

住宿客人的隨身行李比客人先到達本渡假村的場合,在接到客人的聯絡的前提下,本渡假村將對行李負責保管,並在住宿客人到達登記住宿時交付到本人手上。

已退房的客人將隨身物品或行李遺忘在本度假村時,本度假村原則上等待所有者的查詢聯絡,並要求其指示。在沒有取得所有者聯繫和指示的情況下,貴重物品在包括發現日在內的7天內送到最近的派出所,其他物品在發現一個月後(飲料、煙草、報紙雜誌等當天)進行處分。

關於前2項提及的住宿客人的隨身行李及攜帶品的保管事項,本渡假村的責任:如果是第1項的情況的話,按前條第1項的規定負責;如果是前項的情況的話,按前條第2項的規定負責

停車的職責

當住宿客人使用本度假村的停車場時,無論是否寄存車輛鑰匙,本度假村均不承擔車輛管理的責任。但在停車場的管理方面,如因本度假村的故意或過失對客人造成損失的,本度假村全權負責賠償。

住宿客人的責任

由於住宿客人的故意或過失而使得本渡假村蒙受了損失的時候,該住宿客人必須對本渡假村賠償該損失。

本酒店設施內全面禁煙(指定吸煙場所除外),在包括客房在內的設施內吸煙時,作為客房清潔費等費用另收2萬日元。另外,上述吸煙也包括加熱式香煙(電子煙)。

附表1
違約金(第5條第2項關係)

  1. %是指針對住宿費用的違約金的比率。
  2. 如果縮短契約天數,不論縮短的天數為幾天,將收取相當1天住宿費(初日)的違約金。
  3. 對團體客人(15名以上)契約的作部分解除的場合,如果是在投宿的10天前(如果是在這天之後受理申請的話,按該受理日)解除的投宿人數的10%的話,不收取違約金。
  4. 其他,在本度假村企劃的住宿計劃或特定團體中,可能會規定與上述不同的違約金。

附表2
住宿費用等的計算方法(第11條第1項關係)

備註 稅法若有修改的話,依照修正后的規定。

Revised April 2024